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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内容

2015-03-26 16:17:5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33
        根据《宪法》第25条的精神,1980年《婚姻法》对计划生育作出明确规定:第2条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12条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奖励与社会保障、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23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的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
       (一)推行和奖励一胎
        国家推行和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以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为例,该办法第21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 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22条还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23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 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合理安排和控制二胎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具体规定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如2003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三)杜绝和惩罚多胎
        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所生育的二胎或多胎,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如2002年《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都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需要按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他省、市也都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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