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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晚育?2015-06-11 15:35:5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956次
【热线疑问】 家住北京的周笑是一个典型的女强人,凡事都以事业为主,不仅常年加班,还住在单位。高压的工作,使她很少顾及家庭生活,对于男友罗伟也很是愧疚,两人往往半年都很难见一面。去年,在双方家长的重压下,32岁的她终于结婚了,现在已经怀孕5个月了。那她能否享受有关晚育的奖励?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晚育的法律问题。周笑的情况可以享受晚育的奖励。 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 6条的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而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受98天的产假。 本案中,周笑已经年满24周岁,完全j:合晚育的法律规定,应当享受晚育假期,即在原来98天的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的假期。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5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耍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6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2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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