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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而对方

2015-07-20 14:29:3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25
       【案情】
        张野与阮玲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张野与某女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某女成为张野的情人。由于某女的介入,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张野对阮玲日益冷淡。阮玲发现后,恳求张野保全家庭。张野置若罔闻,继续与某女来往。在某女的挑唆下,2004年1月,张野提出离婚,阮玲坚决不同意。张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以两人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张野与阮玲分居并不顾阮玲的反对,将某女接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工作,与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4年3月,张野再次起诉离婚。
       【争鸣】
        张野提出,自己与阮玲缺乏感情基础,性格差异较大,不能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阮玲提出,张野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婚姻关系中有严重过错。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
       【律师点评】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离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张野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但不能以此来剥夺其离婚的权利。以不准离婚来惩罚婚姻关系中的有过错方,不仅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极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激化矛盾。在本案中,张野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但不能以此来剥夺其离婚的权利。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已经死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是痛苦的。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佚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9当两性关系。在本案中,张野与某女发生婚外恋情和通奸后,与阮玲夫妻关系恶化,并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与阮玲分居并将某女接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工作,与之继续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2004年3月,张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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