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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证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吗?2017-07-18 09:46:0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90次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贾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妻子贾某女怀疑丈夫何某男与自己女弟子张某有染。为了取得证据,妻子贾某女请来摄影爱好者欲拍摄丈夫何某男不忠的镜头,不料,却将婆婆和何某男两个哥哥以及女弟子张某的洗澡场面偷拍了下来。在何某男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婚内隐私权”官司。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离婚取证不当而引起的诉讼,但这个诉讼本身却折射出公民应当如何正确取证这样一个问题,从这个案例来看,贾某女雇佣他人偷拍何某男不忠行为,当拍摄何某男洗澡时,也将李母、李兄及贾某女的女弟子等人的镜头摄下,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何某男的个人隐私权,而且也侵犯了何母、何兄及贾某女的女弟子等人的隐私权。因为他们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个人领域受到了实际侵害,不仅被他人偷窥,而且还拍成了照片,使他们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通过照片这一固定的形式暴露在他人面前。 我们知道,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由于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呼声也越来越高。最高法院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就明确地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对隐私权无法可依的状况,应该说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本案中的贾某女为了获取丈夫何某男与女弟子的证据,雇佣他人对何某男在洗澡时的情形进行拍照,就其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证据,但其行为却侵犯了何某男的个人隐私权。虽然传播范围有限,但毕竟还是有他人看到了何某男等人的这些洗澡照片,就这一事实来讲,并不会因为公开范围的大小而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 对于偷拍偷录行为,在《证据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法律不再禁止偷拍偷录这一行为了,偷拍偷录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拍偷录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而本案中贾某女为了获取丈夫何某男与女弟子不轨行为的证据,雇佣他人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为偷拍照片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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