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015-03-25 10:49:4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01次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广大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压迫,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十分低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日趋平等。但是,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并没有完全消失,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虐待妇女,遗弃女婴、剥夺寡妇继承权、不许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法律必须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原则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则是特殊原则;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补充,两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 2.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决定了妇女在体力上普遍低于同龄男子。妇女负担着怀孕、生育和哺育子女的任务,身体负担和精神负担较男子为重。因此,法律应对妇女权益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以照顾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这一点不仅在《婚姻法》中有表现,在其他法律如《劳动法》、《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都贯穿着对妇女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离婚一章中,规定得更加具体。 1.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利益考虑的,以保证处于上述特殊时期的妇女的离婚请求权,结束其痛苦的婚姻关系。 2.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女方权益 《婚姻法》第39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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