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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实施

2015-03-26 16:10:0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29

(一)禁止家庭暴力
        1.《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中国,家庭暴力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日趋残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惩治家庭暴力,造成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打击不力。除了遗弃、虐待等重度家庭暴力可以刑事制裁外,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轻度暴力,只要不构成轻伤,法律就无可奈何。家庭暴力的普遍性、严重性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将其列为总则中的重要条文,并在其后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有具体规定。
        2.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包括在内。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中的暴力行为
是对妇女、儿童、老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粗暴侵犯,也是对受害人的心理、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及其危害性十分严重,容易导致婚娴解体和家庭离散,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青少年的正常成长。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用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精神上的折磨对受害人身心的危害程度,更甚于肉体伤害。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性虐待是性变态中的虐待行为,属于性暴力。婚内强奸也是一种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女性意志施加暴力的性行为,除了一层婚姻外衣以外,与普通的强奸没有实质性区别。
        然而迄今为止,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婚娴内的强奸持否定态度。一些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将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的前提。如《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女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自由刑。”奥地利、瑞士、加拿大、泰国等国的刑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传统的美国普通法仅对已经依法判决别居(即免除双方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解除)的夫妻之间,才可被控强奸。但传统的强奸定义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美国新泽西州刑法首开婚内强奸罪之先河,它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年老或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内布拉斯加州和俄勒冈州也先后在法律上作出类似规定。
        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问题未作明文规定,它既没有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罪犯,也没有把他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根据有关专家总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构成婚内强奸的情形主要有3类。一是发生在包办买卖婚姻尤其是收买被拐卖妇女为妻的场合;二是发生在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场合;三是发生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4.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家庭暴力根据严重程度,可引起离婚、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其一,《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明文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其二,《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其三,《婚姻法》第45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1980年《婚姻法》则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修正案)》不仅在总则中继续保留这项内容,并且在第5章的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中充实了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的具体措施。此外,我国刑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只有禁止虐待和遗弃,才能全面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被虐待和被遗弃者,往往是缺乏自卫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从这点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从实际出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1.虐待和遗弃的概念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2.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采取的法律措施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可依法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如我国《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法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虐待动机卑鄙,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病、残、自杀(不论身亡或未遂)。犯虐待罪致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的,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遭到遗弃的家庭成员,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生命健康陷于危险境地;有家难回,流浪在外到处乞讨;遗弃手段十分恶劣;以及由于遗弃造成病、残、伤、死亡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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