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实施
2015-04-01 14:26: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209次
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只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开始,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并非一蹴而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各条战线,广大妇女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经济地位显著提高,为在婚姻家庭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我们也要看到,虽然男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事实上的不平等或性别歧视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 (一)加强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法制教育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对此,我们应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从思想上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二)加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和执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维护男女平等。 同歧视妇女的社会现象作斗争,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全面实现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实际问题,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都作了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我们应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法律的 作用,进一步维护男女平等。 (三)保障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 现在,我国广大妇女普遍家务繁重,其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水平一般都比男性低。妇女占到全国文盲总数中的绝大多数,在科技人员中,女性约占三分之一,而且高级科技人员比例较低。社会有责任创造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的条件,包括家务劳动社会化,帮助她们提高社会地位,这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途径。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广大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压迫,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十分低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日趋平等。但是,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并没有完全消失,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虐待妇女,遗弃女婴、剥夺寡妇继承权、不许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法律必须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原则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则是特殊原则;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补充,两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 2.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决定了妇女在体力上普遍低于同龄男子。妇女负担着怀孕、生育和哺育子女的任务,身体负担和精神负担较男子为重。因此,法律应对妇女权益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以照顾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这一点不仅在《婚姻法》中有表现,在其他法律如《劳动法》、《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都贯穿着对妇女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离婚一章中,规定得更加具体。 1.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利益考虑的,以保证处于上述特殊时期的妇女的离婚请求权,结束其痛苦的婚姻关系。 2.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女方权益 《婚姻法》第39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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