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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从何时开始?

2015-04-02 13:02: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37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继承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从上述规定可知,人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具体来说:
        生理死亡,是指人生命的终结。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是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自然人死亡标准的。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依据是:(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书上所确定的死亡时间。(2)户籍管理登记册上所记载的公民死亡的时间。(3)当医院的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时,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为准。(4)如果对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宣告死亡,是指对于离开自己住所生死不明达到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被宣告人存在下述两种情形: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2)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被宣告死亡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或单位。其申请顺序依次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才可以依申请作出宣告死亡的裁决。
        此外,当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的,就存在一个死亡时间的顺序推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是:(1)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2)这些人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3)各自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依据该推定规则,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第一,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有的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都有继承人而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第三,都有继承人而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遗产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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