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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侵犯孩子的财产怎么办?

2015-03-12 09:35: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71

【案例】
        2007年5月刚过,郑某与丈夫唐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如下:男女双方同意将自己名下共有产权,即原有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大部分家用电器以及10万元的存款都归10岁的残疾儿子江江所有,孩子江江选择与谁一起生活,谁就是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和财产的监管人,等到孩子18岁成人的时候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0岁的儿子汪江一直与爷爷奶奶住在一起,因此选择了与父亲一起生活,由父亲唐某作为其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并且负责对财产的监管。母亲郑某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并且约定每周探视孩子一次。今年7月份,郑某到家里探望孩子时得知,前夫唐某为了扩大生意,需要向朋友借款,在没有征得儿子和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便将属于孩子所有的住房抵押给了借款人,并且约定如果还不上借款就将孩子的房子抵给他人。郑某担心如果唐某经营不善还不上借款,房子就会归了他人,孩子将来怎么办。于是,郑某向唐某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唐某撤销抵押协议。但是唐某却说他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财产的监管人,在孩子未成年的时候他有权代替孩子决定这一切,别人无权干涉。双方交涉无果,郑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唐某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撤销唐某对江江的监护资格。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被监护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仍然是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以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是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并可能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丧失监护资格。
        本案例中,唐某与郑某协议离婚并且将财产赠与孩子江江的行为合法有效,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房屋过户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变更产权的效力。因此,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房屋仍然由唐某、郑某共同所有,江江因父母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有期待权。唐某虽然是孩子江江的直接监护人,但是没有经过江江和共同产权人郑某的同意,擅自将房屋抵押,损害了郑某的共同所有权,也损害了江江的财产期待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可以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可以撤销借款抵押协议。同时,唐某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监护,可以要求撤销唐某对江江的监护资格,由母亲郑某抚养并监护。

【律师链接】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两种: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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