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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做绝育手术后,能否结婚?

2015-07-17 14:43:5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58
       【案情】
        任辉与李冬玫是表兄妹关系。两人自幼一起长大,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意。大学期间,两人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任辉与李冬玫到同一所城市工作,两人计划结婚。但考虑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和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任辉与李冬玫十分苦恼。经过再三考虑,两人认为:法律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使后代患上严重的遗传疾病,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如果结婚之后不生育,法律禁止近亲结婚的根据也就不存在了。于是,两人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以示其结婚之后不生育的决心。2004年11月,任辉和李冬玫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但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予以登记。任辉和李冬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任辉和李冬玫提出,两人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因此,他们结婚不会因为违反优生学和遗传学规律,造成严重危害后代健康的后果。法律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方面的考虑,而不是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在我国,素有“舅表婚,亲上亲”的传统。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予以登记,既有悖情理,也不符合中国特殊的社会传统和婚姻观念。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该规定属于具有强制性的禁止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从任辉与李冬玫的自身情况看,两人现在愿意以终身不育为代价,换取建立婚姻关系,但结婚以后,两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对终身无法生育子女感到懊悔,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如果两人在婚后设法恢复生育能力,法律也无法阻止。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不应当准许两人结婚。
       【律师点评】
        我国触昏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古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一方面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遗传学和优生学的原理证明近亲结婚有很大的危害。人类有多种遗传疾病,其中有几百种是隐性遗传疾病。在正常人群中,几乎每个人都有五六种这种致病基因。每个个体带有的这种致病基因并不相同。由于显性基因的存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病。但如果血缘过近的人结婚,容易使双方从共同祖先那里获得的相同的病态基因在后代的体内相遇和集中(遗传学上称之为“纯合”),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此外,根据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传统,认为近亲结婚有伤风化,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因此,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保障优生优育,同时尊重人们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禁止近亲结婚。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指凡是男女属于亲生的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关系、外曾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都不允许他们结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指凡是男女双方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或者为叔、伯、姑与侄子、侄女关系,或者为舅、姨与外甥女、外甥关系的,法律禁止他们结婚。在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针对的是中表婚,即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在我国,中表婚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这一方面是因为中表婚不受宗法制度“同宗同姓不婚”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受小农经济和封闭生活环境的制约以及“舅表婚,亲上亲”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至今,中表婚的观念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还根深蒂固,现实生活中表兄弟姐妹违反法律规定,建立婚姻关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有表兄弟姐妹关系的男女,不论其是否有生育能力,都应当一律不准予结婚。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优生优育。
        在本案中,任辉和李冬玫现在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做了绝育手术,愿意以终身不育为代价来换取结婚。但在两人结婚之后,随着时间的流逝,膝下没有子女,不能为人父母的遗憾之情会越来越强烈,两人难免会产生恢复生育能力、生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如果两人设法恢复生育能力,法律将无法予以阻止。而且,没有子女也不利于婚后生活的幸福美满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生育能力,未生育过的男女,按什么法律都应准许其生育,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办法预防其劣生。事实上,法律上准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生不育,不可能,也不人道,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法律禁止了在何种情况下的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就能抑制他们之间产生结婚的念头,而自觉地寻觅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恋爱对象。这比在他们产生感情之后让他们做绝育手术,终生不要孩子的策略要明智合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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