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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有何法律程序?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015-05-11 15:03:3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95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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