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收养的效力如何?

2015-05-11 15:05:2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152

【案例】

        高某和刘某(女)结婚后,因刘某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为了老有所养,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后高某夫妇收养了一个10岁男孩,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为孩子改名为高翔。
        一年后,高某夫妇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在处理完高某夫妇的遗产后,高某的父母让高翔回到其生父母身边,高翔则希望由高某父母抚养,但高某父母以高翔不是高某亲生、与高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抚养高翔。高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除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翔与高某夫妇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高某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祖孙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在高翔的养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养祖父母,有义务承担对养孙子女的抚养责任。遂判决支持了高翔的诉讼请求。

最近更新
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在农村举办了婚礼没有登记,婚姻仍无效
冒名登记结婚骗取彩礼,属于诈骗,婚姻无效
有哪几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未离婚单独要求支付小孩抚养费获支持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不以结婚为前提的购房,都是白忙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怎么离婚
离婚后就应该返还彩礼吗?
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拒绝赡养父母吗?
怎么给付抚养费才合理?
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离婚后约定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
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点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亲等
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
亲属的种类
如何界定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和有价证券?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什么是酌情分得遗产权?
亲属制度概述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关系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