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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把我的彩礼还给我2015-03-02 14:14:1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05次
【案例】
小周和菁菁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菁菁家要求小周拿出5万元彩礼钱并且买一辆面包车作为给女方的彩礼。小周家境并不宽裕,和菁菁的父母协商了几次,希望能够少拿一些,但是菁菁的父母就是不同意,说如果给不够彩礼,就不会把菁菁嫁过去。无奈之下,小周只好跟亲戚朋友东借西凑满足了菁菁家的要求,但是也因此欠下了外债。小周和菁菁结婚以后,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二人脾气非常不和,三天两头吵架、闹别扭,半年后菁菁要求离婚。离婚时,小周要求菁菁家返还5万元的彩礼和面包车,但是菁菁的父母说如果两人没有谈成没有结婚,那么彩礼钱应该还,可是都已经结婚了,就不应该给小周了,至于面包车,那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也不能给小周。小周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小周的请求吗,菁菁家是否应该返还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案例分析】 在农村或者某些城市地区,男女双方谈对象,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双方感情破裂以后,彩礼也很容易成为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争议或矛盾,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小周为了凑够菁菁家所要的彩礼,欠下了外债,现在两人又离了婚,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小周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小周家境并不宽裕,结婚前和菁菁家几次协商,希望少拿一些彩礼,但是没有成功,为凑够彩礼欠下了外债。基于这种情况,菁菁父母提出的彩礼要求已经超过了小周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欠下外债,菁菁家有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之嫌。鉴于小周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和菁菁结婚才不到一年,时间又不长,综合这两点情况,菁菁家应该返还小周家的彩礼。 【律师链接】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为聘礼。男方送给女方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但是在今天彩礼只是作为一种仪式,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谈对象本来是营造幸福生活的前提,如果借婚姻为由索要大量财物,不仅会影响夫妻婚后的经济生活,若再出了矛盾还会严重影响两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成为以后婚姻危机的种子。因此,彩礼数额无论多少,心意在即可,女方不可借婚姻关系过分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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