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2015-07-31 11:25:4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475次
【案情】 张庆祥夫妇有一子张千群。由于夫妇二人均已退休,经济收入较少,无力赡养老人,张千群一直承担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2004年,张庆祥患病住院,需要大笔医疗费用,遂要求张千群承担,遭到拒绝。张庆祥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张庆祥夫妇提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任何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现张庆祥患病住院,张千群应当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张千群提出,自己已对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不应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 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本案中,张庆祥夫妇由于已经退休,经济收入少,没有能力赡养老人,一直由张千群赡养爷爷、奶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千群作为孙子女,履行了对“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现在,张庆祥因并住院,无力承担大笔医疗费用,要求张千群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张千群应否承担对父母和祖父母的双重赡养义务,是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方面,张庆祥夫妇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需要自己的子女的赡养,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对自己的父母而言,又属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一般来讲,孙辈对祖辈是没有延赡养义务的,子女仅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张庆祥的父母是应由张庆祥赡养的。但是,法律上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发生,并在社会保障尚不发达或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祖辈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时的赡养义务,分配或者说强制分配给了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据此所产生的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即为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免除。根据缬争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在两种情况发生时对祖辈有赡养义务。一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死亡”o这种情况发生,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再发生;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往往意味着父辈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赡养的条件,如果自己的子女应对祖辈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辈尽赡养义务,父辈的生活将失去保障。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因此,张千群应当承担对张庆祥夫妇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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