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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长大的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2015-07-31 11:31:4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332
       【案情】
        刘翠花有一子王平。王岩是王平的长子,自幼随刘翠花一起生活。王平每月给刘翠花50元钱,作为王岩的生活费。王岩由刘翠花抚养成人后,参加工作并成家。刘翠花年迈,王平夫妇不愿赡养刘翠花。刘翠花曾提出跟王岩一起生活,被王岩拒绝。万般无奈,刘翠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平和王岩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王岩辩称,刘翠花的子女健在,并且有赡养能力。根据触昏姻法》的规定,自己对刘翠花没有赡养义务。刘翠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应予驳回o
       【争鸣】  
        刘翠花提出,王平作为子女,理应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王岩自幼随自己生活,由自己抚养长大,虽然其父王平每月为其支付生活费,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自己与王岩之间没有抚养关系。抚养不仅限于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只是有抚养义务的人对被抚养人所尽的一种经济上的义务。抚养还包括对被抚养人生活上的照顾。所以,自己与王岩之间有抚养关系,王岩应当和王平一起履行赡养义务。
        王岩提出,自己虽然自幼寄养在祖母处,但父亲王平每月给祖母50元钱,作为生活费。所以,祖母对自己不能视为抚养,即便是抚养,也是有偿抚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己对祖母不应承担赡养义务。祖母应当由父母赡养。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 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平对母亲刘翠花有赡养义务,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刘翠花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a刘翠花年迈,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子女不思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拒不履行对老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我国,很多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下长大成人的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年老时需要赡养扶助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在经济上对他们承担赡养义务,在生活中对他们关心照顾,这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加强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刘翠花的,JL子王平健在,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其不赡养老人是出于思想认识上的原因,而不是存在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王平承担赡养刘翠花的义务。王岩虽然随祖母共同生活期间是由其父王平支付生活费,但抚养不仅限于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只是有抚养义务的入对被抚养人所尽的一种经济上的义务。抚养还包括对被抚养人生活上的照顾。刘翠花与王岩之间有抚养关系。但王岩可以免除赡养祖母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述条件尚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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