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穆松华与赵珍于2000年登记结婚。 2003年3月,赵珍产下一名女婴。穆松华及其父母十分不满,将女婴送养。赵珍迫于丈夫和公婆的压力,不得不同意。2003年7月,穆松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争鸣】
盛穆松华提出,自己和赵珍是包办婚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自己虽然在赵珍分娩后1年内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婴儿已被送养,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所以,不受憩昏姻渤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规定的限制。
赵珍提出《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穆松华的离婚起诉。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准确地理解上述法律规
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离婚起诉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起离婚诉讼,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离婚起诉将不予受理。2003年3月,赵珍分娩产下一名女婴,穆松华于2003年7月提起离婚起诉,显然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离婚起诉,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受理。
(二)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女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受限制。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本案不是由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况且女延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应当驳回起诉。
(三)在特殊情况下,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受限制,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不予受理,显失公平,而且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如果男方在女方因通奸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早地解除因通奸怀孕而破裂的婚姻关系,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不存在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的情况,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范围。
在本案中,赵珍在分娩后,婴儿即被送养,女方不再承担哺育婴儿的责任,男方的离婚起诉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起诉?对此,应当看到(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使在哺乳期的婴儿获得正常的哺育,保证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身心健康得到照顾,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因此,在本案中,婴儿虽然已被送养,但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事实没有改变,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仍然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对穆松华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