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领了结婚证,怎么撤销呢?
2015-02-27 11:05: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88次
重点大学毕业的小黄,青春靓丽,美丽脱俗。在一个朋友聚会场合,小黄结识了“富家子”肖某,肖某帅气的外表、满身的名牌、风趣的谈吐深深打动了小黄。肖某出手阔绰,经常给小黄送一些高档的礼物,带小黄出入高级餐厅和影剧院,并声称自己很有办事能力,以后可以帮助小黄找更好的工作。小黄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毫不犹豫地与肖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可是不久,小黄发现肖某家境一般,本人是个大专学历,在一家小公司做普通的销售员;更令小黄生气的是,肖某隐瞒了其有“乙肝”的情况。小黄很恼火,不能原谅肖某,认为自己 受骗了,要求撤销婚姻。那么,小黄应该怎么做? 小黄和肖某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法院在处理撤销案件上,对可撤销的婚姻,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隐瞒了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或婚姻无效的情形,会判定婚姻无效;如果仅仅是夸大家庭经济情况和吹嘘个人能力的,不能按照撤销或无效处理。至于肖某隐瞒了“乙肝”的病史,也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乙肝病毒携带可以结婚生育,也可以工作。如果小黄无法容忍肖某的“欺骗”,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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