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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久即离婚的,彩礼应否返还?

2015-07-27 15:41: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74
       【案情】
        2003年6月,白远方与苏小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均发现对方和自己婚前的印象有较大反差,夫妻之间不断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久就开始分居。2005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白远方要求苏小妹归还结婚时收取的价值20000元的彩礼,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白远方提出,结婚前,苏小妹及其父母向自己索要彩礼。由于自己家庭条件不好,不得不举债凑足彩礼。为此,至今仍欠债5000多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苏小妹返还彩礼。
        苏小妹提出,赠送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并非自己和父母索要。而且两人已经登记结婚,再要求返还彩礼,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合。白远方所述为置备彩礼而举债一节与事实不符。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
       【律师点评】
        所谓彩礼,是指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移∈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在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
        在本案中,白远方与苏小妹结婚仅一年多时间,可以合理地认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但判决返还彩礼,还需要白远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彩礼确系苏小妹及其父母借结婚之机向其索要;或者因给付彩礼造成了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如果不能提供这些证据,则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酌情返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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