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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过错但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否给予帮助?

2015-07-24 15:57: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52
       【案情】
        宋振邦与于蓓蕾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宋振邦发现于蓓蕾有生活作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后经亲友劝解,于蓓蕾作出书面保证,承诺此后不再与第三者往来,并请求宋振邦谅解。2003年春节,于蓓蕾因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跌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在于蓓蕾住院治疗期间;宋振邦发现其与第三者仍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04年4月,宋振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于蓓蕾离婚。
  
        宋振邦提出,夫妻感情的破裂完全是因为于蓓蕾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的。此前,于蓓蕾曾因生活作风问题作出书面保证,自己也曾给予谅解,但于蓓蕾仍未能改正,继续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给自己心灵造成了严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责任完全在于于蓓蕾。于蓓蕾虽因车祸致残,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但其有重大过错,自己不同意给予经济帮助并要求损害赔偿。
        于蓓蕾提出,自己目前无生活自理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延难,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宋振邦酌情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帮助。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供于适用<j昏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
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协
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案情,于蓓蕾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显然符合生活困难这一标准,因此,宋振邦应当依法给予于蓓蕾适当帮助。原告方提出的因其有过错而拒绝给予经济帮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于蓓蕾虽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并未与他人同居。宋振邦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其拒绝给予经济帮助也是错误的。如果宋振邦有个人财产,则应当首先考虑以其个财产给予于蓓蕾适当帮助。在没有个人财产时,可以采取金钱给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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