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逃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2014-12-04 10:30:2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766次
任某与肖某某年奔三十一直单身,二人相识后草率订婚。相处几个月后,肖某某渐渐感觉到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便产生了退婚的念头,看到父母都在热切的操办婚事,肖某某也知道退婚不太实际了。感觉退婚无望,情急之下,肖某某选择外出“逃婚”。丈夫任某也逐渐意识到了这桩婚姻的荒唐,决定同意退婚。然而,在与肖某某父母多次交涉要求其返还因订婚所支出的“彩礼”等花费无果后,任某将肖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彩礼”订婚的民俗是我国特有的婚姻传统。法律对“彩礼”退还也有说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因此,法院调解后,肖某某父母与任某协议分三次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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