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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吗?2015-06-03 16:46:2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89次
男女平等原则,是为了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专门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凡在行使继承权时歧视妇女,不尊重妇女的继承权的继承活动,妇女均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而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 (3)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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