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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要离婚

2015-02-28 09:20:2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47
【案例】
        小赵是一个IT工作者,偶然在派对上认识了模特小陈,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半年以后结婚登记并举办了婚礼。小赵的亲朋好友都夸小陈身材高挑、漂亮迷人,小赵听了很是高兴。但是,三年多了,小赵和小陈依然没有要孩子,家里的亲戚、朋友不免胡乱猜测,说三道四。小赵也很无奈,原来不是他们不能生育,而是小陈为了保持自己的身材以及自己目前的工作,不愿意被孩子拖累,所以决定不生小孩儿。小赵多次和妻子沟通,小陈就是不同意要孩子,但是小赵非常喜欢小孩儿,希望能有自己的孩子,而且他又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也催着他赶快要孩子。因此,小赵觉得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并且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小赵的这个说法合法吗?法院会支持他的离婚请求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案例分析】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小赵拥有自己的生育权。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是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妇女身体健康和意志自由进行保护。因而,小赵不能说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更不能强迫妻子生育。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生育问题上夫妻双方出现分歧时如何处理,丈夫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自由的权利。对于这一矛盾,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合理的处理是: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因此本案例中,小赵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本案例中,在对待生育问题上小赵和小陈产生了分歧,双方应该积极沟通,或者小赵说服妻子小陈生育孩子,或者小陈坚持不生,或者小陈愿意作出让步和牺牲,使感情和好如初。但是如果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就只能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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