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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2015-07-15 15:18:1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04
       【案例】
        刘老汉因脑血栓住院已经3个月了,仍然没见好转。一天,刘老汉突然觉得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于是觉得应该立个遗嘱。在病情危急不能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他叫来自己的儿子刘大伟、女儿刘二妮,老伴李氏及隔床的病友家属齐成、柳泉来做见证,口述了一下自己对财产的分配:位于市区的商品房2间给两个孩子一人一间,村里的老房子留给老伴住,自己的50万元的存款都留给老伴,私家车1辆给儿子用,古董5件给女儿作为嫁妆。那针对刘老汉所立的口头遗嘱,法律上有无蒋殊规定?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口头遗嘱的特殊法律规定。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分为下列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足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足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本案中,刘老汉所立的口头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见证人资格的人在场见证,也符合口头遗嘱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  下列入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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