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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不付抚养费就不让你探望孩子

2015-03-12 09:32:1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16
【案例】
        2002年国庆节期间,赵某与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名翁语霏。由于两人婚后感觉性格不合,于2006年8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翁语霏由母亲赵某抚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9万元,每人各4.5万元,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归女方赵某所有,另一套归男方翁某所有,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次。自2006年8月离婚以后,最初翁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给付抚养费,但是一年后就以学校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2个月、3个月,后来隔半年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抚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就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08年3月,翁某再婚,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来看望女儿,并且推说学校工资低,要求减少抚养费。赵某一生气就与翁某又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翁某不再承担支付翁语霏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是半年以后,父亲翁某后悔了,总是放心不下女儿,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都被赵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之余,父亲翁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且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以及探望权的行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亲翁某应当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用。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是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协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放弃探望权,更不能以放弃权利的形式达到不尽义务的目的。因为探望不仅仅是父亲或母亲的感情需要,也是子女成长的需要。在父母离婚以后,不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是以负担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的抚养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的,在一方有能力独立负担的情形下,可以协议另一方免除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事由裁定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剥夺或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本案例中,翁语霏的母亲赵某在与翁某协商以后,可以免除翁某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却无权协议翁某放弃探望权的行使,而且还应为父亲翁某探望女儿提供方便。当然,如果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赵某在抚养有困难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抚养人或者要求另一方(翁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而且这个权利的行使,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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