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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2015-06-16 15:23:0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48
【热线疑问】
        住在河北保定的葛城与席洛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大学毕业后不久两人就未婚同居了,对此事双方家长也予以默认,打算让他们在下个月结婚。上周五,席洛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最终因抢救不及时而身亡。葛城可以继承席洛的财产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未婚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遗产继承法律问题。葛城不能继承席洛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足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本案中,葛城和席洛没有结婚,只是未婚同居关系,所以除非席洛生前已经立过遗嘱,并在遗嘱里给葛城留有相关财产,否则葛城不能继承席洛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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