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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

2015-06-16 15:50:3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49
【热线疑问】
        刘伟和王薇从大三就在一起了,一直亲密无间,很早就同居在一起。两人毕业工作后,刘伟性格大变,不仅脾气变得不好,还常常彻夜不归王薇很是伤心,多次劝说无效,于是在刘伟向她求婚时提出分手。刘伟听后很是生气,威胁王薇说要是分手就把她的家人都杀光。王薇很是害怕,迫于无奈只好同意与刘伟结婚。婚后的王薇十分不幸福,她不想再和刘伟一起生活了,她申请撤销婚姻。那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可撤销的婚姻应如何处理呢?她若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可撤销婚姻处理方式的法律问题。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此权利而使该婚姻无效。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受胁迫结婚的
        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去人民法院解决。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II条、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稍稍复杂一些:只受理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的申请:审理此类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即使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允许上诉;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足一方所有,否则都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按照离婚诉讼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若王薇去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若王梭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审理本案,且当事人不得上诉:财产分割方面,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否则都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方面,按离婚诉讼的原则处理。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划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1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12条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15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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