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
2015-06-23 15:05:3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86次
【热线疑问】 何艺因为丈夫骆翔和第三者刘雯非法同居,十分伤心。她劝刘雯离开骆翔被拒后,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张大妈见过骆翔和刘雯一起住在隔壁楼二层204室,愿意为她出庭作证。何艺手上还有骆翔和刘雯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及骆翔、刘雯的合照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照片、邻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而骆翔、刘雯两人的亲密合照也属于物证的范畴,都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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