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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诉讼找不到证据怎么办?

2015-06-23 15:09:5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97
       【热线疑问】
        简伟和金溪两人结婚十五年了。从五年前开始,简伟便以工作繁忙、长期出差为由不在家居住,留下金溪和儿子简宁相依为命,简宁已经十二岁了。一日,金溪在去接简宁放学的路上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一名打扮时髦的女子勾肩搭背地走在某繁华地段,看到后她十分伤心。经多方了解,金溪得知丈夫和他的情妇赵茜已经同居三年了。金溪想提起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但是苦于没有什么证据,她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诉讼的证据证明力的法律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许多不良思想也大量涌向我国,“第三者”便是其中一例。所谓“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人。“第三者”们破坏了大量的幸福家庭,带来了极坏的社会风气,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作为无过错方的当事人,提及“第三者”便十分憎恶,但是也十分无奈。
        在提起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时,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对方和第三者被堵在房问里的证据等。但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第66条及第6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在审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时,处于无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只要手边有一些能够让法官心里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倾向。
        本案中,金溪不需要太过苦恼,她只要有一些能够让法官心里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倾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4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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