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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国外“包二奶”,妻子到哪办离婚?

2015-06-25 16:11: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52

       【热线疑问】
        武强和李芳结婚三年后便出国深造,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后,武强为了更好地发展便留在了国外。李芳为了照顾双方的老人而不得不一人留在国内。为了不让李芳感到寂寞,武强每年回国三次。他每次回国,李芳都十分兴奋,武强也都会给李芳带礼物,陪李芳和家人聊天。前年开始,武强变得不怎么回国了,在李芳的央求下他每年才回来一次,回来也对李芳不冷不热的。李芳觉得武强变了,后经调查得知他在国外学坏了,包起了“二奶”绝望的李芳想和武强离婚,她去哪办理离婚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权问题。李芳可以去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的现行诉讼制度,夫妻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足也有特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到第16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另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
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芳提起的离婚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5种情况,李芳本人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完全可以在国内提出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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