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多少天?
2015-07-03 15:42:2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45次
【热线疑问】 马立本和齐晓丽婚后半年,齐晓丽就怀孕了,马立本乐得嘴巴都合不拢,他把家里的大小活儿全包了,整天像对待王母娘娘一样伺候妻子,连地都不让齐晓丽下,也不想让齐晓丽去上班了齐晓丽还是很想去继续工作的,那么对于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有多少天?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在职怀孕妇女的特殊待遇及产假天数的法律问题。 我国对于怀孕妇女一直都有各种特殊照顾政策,如在乘车、排队及其他日常生活方面都有相关政策;在工作方面,更是充分考虑到了怀孕妇女的实际情况,对怀孕妇女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问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问。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本案中,女职工齐晓丽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如果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且,齐晓丽可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4项特殊待遇。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6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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