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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算是“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遭受虐待该怎么办?2015-07-06 16:20:4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39次
【热线疑问】
崔伟已经七十多岁了,他和儿子崔立、儿媳韦妮一起生活。今年年初起,崔立去外地打工,家里只有崔伟和韦妮两人。韦妮一直都很讨厌公公,丈夫不在身边后脾气更为暴躁了。这段时间,她不仅不按时给崔伟吃饭,还时不时对崔伟又打又骂,崔伟很是无助。像他这种情况算不算受到“家庭暴力”呢?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家庭成员遭受虐待该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崔伟的情况属于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他应该积极求助。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还是比较宽泛的,有利于受伤害一方维护自身权利。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因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问,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的亲友、邻居、同事知道情况的,也可以向上述单位报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也有劝阻制止的义务,但是并不能主动对实施暴力者进行任何处罚,除非受害者已经提出了申请。这是因为,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成员之间的事情,难以分辨是非曲直。 如果家庭暴力持续、经常地出现,就会“升格”为家庭虐待行为。通常,受到虐待的家庭成员足妇女、老人和儿童。面对家庭虐待,受害者可以采取的方法和面对家庭暴力时应采取的方法完全一致。 本案中,崔伟老爷子的不幸遭遇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他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韦妮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43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入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 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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