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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2015-07-06 16:26:0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64

       【热线疑问】
        被包办婚姻的刘立伟和曲静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为各种小事吵架,吵得天翻地覆。有一次,两人吵得十分厉害,刘立伟竞对曲静动了手,把曲静打得遍体鳞伤曲静对刘立伟很失望,更对这段婚姻感到绝望。她想去法院告刘立伟,那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遭受家庭暴力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若曲静仅仅单独就本次伤害提起损害赔偿,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若因此而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将予以受理。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而禁止家庭暴力便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我国法律尽可能地在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家庭虐待的行为予以严惩。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家庭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即使可以得到损害赔偿,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禁止使用家庭暴力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并不能得到体现。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受害者一方才能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除非曲静想和刘立伟结束婚姻关系,否则单纯地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她可以提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诉讼,请求精神和物质双方面的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9条  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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