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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2015-07-08 16:59:3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24
       【热线疑问】
        江雯从小就被父母送给了不能生育子女的邻居齐筝,由齐筝一手抚养带大。江雯的父亲江文近些年得了一场大病,卧床不起,而他的儿子江武又不孝顺,对父亲不闻不问的。江文此时想到自己还有个女儿江雯,想让她来照顾自己。江雯对她的父亲还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江雯对她的父亲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是拟制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定途径。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本案中,江雯已经被齐筝所收养,由齐筝一手抚养带大,已经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母女关系。江雯与她的亲生父亲江文在法律上己经没有相互抚养与赡养的义务关系了。所以,江雯对她的父亲没有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26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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