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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一定要由子来还吗?遗产债务应当如何进行清偿?2015-07-15 15:35:4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52次
【案例】
钱老汉生前是个赌徒,嗜赌如命,借了一大笔赌债都没有还。钱老汉有一子钱伟,钱老汉去世后,债主纷纷来追债。钱伟今年才大学毕业,父亲去世后一分钱也没留给自己,自己也没有什么积蓄。真的需要“父债子偿”吗?遗产债务应当如何进行清偿?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遗产债务的法律问题。“父债子还”是应当的,但是有个度的限制。 继承遗产,对于继承人而言可以在经济方面有所收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被继承人生前并没有什么财产可以继承,还留有大量未偿还的债务。此时,在一般人的眼中会有这样的认识:谁继承了遗产,谁就要负担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和税款,有很多时候债务甚至大于遗产的价值。于是,许多人宁愿放弃继承遗产。其实,大可不必这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大于遗产的全部价值,那么,超过部分就不用再偿还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及《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本案中,钱伟的父亲钱老汉生前没有留下任何可以继承的财产,所以对于债务,钱伟不必清偿。遗产债务应当按照上述三项原则进行清偿。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入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1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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