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能要回赠给对方的物品吗?
2015-02-26 10:54:4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367次
对恋爱期间或者是确定婚约以后,双方互相赠送的东西,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该物品已经属于对方。如果赠送时没有明确约定,则不得请求返还。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物品而言。如果是赠送贵重物品,如金银、房屋等,赠送这些物品是以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一旦恋爱关系中断,婚姻关系不可能存在。因此,对赠送的贵重物品,应当返还。如果物品已经毁坏或者不存在,通常是折价返还。对赠送的物品归属不清,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又都举不出证据的时候,对价值大的,应当视为共同共有财物,在取消婚姻关系的时候,一般应当进行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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