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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2015-06-17 15:18:2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06

       【热线疑问】
        武威和钱柳两人结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钱柳就因为工作需要被长期安排在新加坡工作。两人结婚八年来,聚少离多,感情越来越淡,由于钱柳长期不在家,武威丝毫不能感受到家庭生活的快乐,于是他和钱柳商量离婚,但是钱柳强烈反对。无奈之下,武成只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他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的法律问题。武威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法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诉讼原则,这样既方便审判,也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l)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由于钱柳长期居住在新加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所以武威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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