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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离婚诉讼谁来管辖?

2015-06-25 17:06:2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64

       【热线疑问】
        某海军陆战队的连长温军和邓丽结婚三年了,由于工作原因两人聚少离多。温军每年难得回家几天,每次回家都难见邓丽的笑脸,要常常听她发牢骚,说温军浪费了她的青春、辜负了她,让温军不要当兵了。为此,温军很难过,只好尽力安抚邓丽,因为他不舍得,放弃自己深爱的军旅生涯。一天,邓丽又和他大吵了一次,生气的邓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所提起的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邓丽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通常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人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II条的规定,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温军属于现役军人。针对于邓丽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邓丽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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