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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怎么处理?

2015-06-26 13:43:1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66

       【热线疑问】
        同单位的赵力和郝媛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单位提供的公房里,由赵力承租,每月仅向单位支付400元的房租。赵力在和郝媛婚后的第十二个年头,因为有了“外遇”和郝媛协议离婚。两人在其他财产的分配上都没有出现异议,但在对所承租的公房的处理问题上产生了纠纷,两人都想继续承租,那如何处理较为妥当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郝嫒继续承租该公房较为妥当。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3条的规定,对于原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的,离婚后双方都可以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一方承租后,对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赵力和郝嫒都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但是由于赵力有外遇,属于有过错方,所以在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下,照顾无过错一方郝嫒的利益,应当由郝媛继续承租该公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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