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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015-06-30 13:05:1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78次
【热线疑问】
牛立波和曹莉莉结婚后一直不安于家庭生活,常常在外面“寻花问柳”。曹莉莉为了家庭考虑,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去年上半年开始,牛立波变得夜不归宿。经多方打听,曹莉莉得知牛立波在外已经和别的女人同居了一年多。悲愤之下的曹莉莉去找牛立波,试图挽回这一段婚姻。但是却遭到牛立波和他的“情妇”的恶语相迎。绝望的曹莉莉去法院起诉离婚。她觉得自己是婚姻的受害者,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曹莉莉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为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置的法律规定。它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对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在申请离婚损坏赔偿时必须先明确的一点是: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基于特定原因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婚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如果一方仅仅是和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本案中,曹莉莉的丈夫牛立波和他人在外同居一年多,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符合申请离婚损坏赔偿的条件,无过错方曹莉莉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坏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9条 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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