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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在协议离婚后,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2015-06-30 13:10:1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92

       【热线疑问】

        由于结婚后一直都在家,消息闭塞的江雯上周才得知丈夫刘建国借着长期出差办公的理由已经在外和他的秘书刘芸同居两年了万般无奈的江雯见挽救婚姻无望,便抱着“好聚好散”的想法,和丈夫刘建国协议离婚。刘建国也同意了在办理完协议离婚后,江雯从王大妈口中得知,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那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在协议离婚后,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协议离婚后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江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为了充分保护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设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在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但修正后的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充分考虑到了无过错一方,并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如果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后1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权利,后来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赔偿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本案中,江雯在和丈夫刘建国协议离婚后,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1年之内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在1年以后提出,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8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7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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