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2015-07-02 16:25:0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29次
【热线疑问】 邱小伟和肖晓丽婚后感情很好,但邱小伟离过多次婚的老妈很担心他们日后离婚发生财产纠纷时会对儿子不利,于是多次暗地告诉邱小伟要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财产,最好先去做一个财产公证手续。邱小伟是个孝顺儿子,他也觉得老妈是为了自己好,于是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想知道夫妻个人财产到底有哪些?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个人财产的范畴的法律问题。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3.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6.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本案中,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法条衔接】 《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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