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丈夫“包二奶”,妻子告重婚

2015-02-28 09:29: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12
【案例】
        李某和王某是邻村,经人介绍结婚,一起在县城做些小生意,虽然日子不是很宽裕,但是感情很好。并且随着妻子李某生下一男孩儿,这个家更是幸福快乐。十几年时间里,李某和丈夫的生意逐渐大了起来,李某觉得该享些清福了,谁知婆婆患病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公公去世早,王某在家又是独生子,后来李某决定回到农村老家,照顾婆婆,孩子依然留在县城上学。但后来李某听到在县城做生意的娘家人说丈夫王某在县城包“二奶”,已经一年多了。后来证实确实如此,丈夫在县城里的一个小区专门买了房子,家具、家电一应俱全,两人公开住在一起,街坊邻居、小区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李某质问王某后,王某干脆提出离婚,说儿子归他,农村老家的房子归李某。李某上大学的侄子告诉她,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李某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王某却说他并没有和情人领证结婚,不算重婚,那么李某的丈夫到底是不是重婚呢?如果是,他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另一种是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丈夫虽然没有和情人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在小区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街坊邻居、小区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双重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就是关于对重婚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中李某作为重婚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自诉。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要起诉离婚,李某的丈夫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财产分割上应向无过错方倾斜。
【律师链接】
       “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不能将“包二奶”的行为一概地等同于重婚,只有“包二奶”行为是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的,才能认定为重婚,对“包二奶”者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处刑。如果两人的关系是秘密进行的,不为多数他人所知悉,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近更新
女子假冒“亡姐”登记结婚,法院判处婚姻无
表兄妹18年夫妻生活,法院判处无效
夫妻离婚为分财产上法庭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离异女为出国找老外假结婚反被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离婚案例分析
女子诉请前夫按离婚协议偿还卡债获支持
不履行分期给付抚养费义务,权利人能否申请全
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
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
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女的,能否要求父母给
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孤寡老人谁来管?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患有先天性痴呆的人能否登记结婚?
女子借187万离婚逃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