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2015-06-15 14:53:0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39次
【热线疑问】 结婚多年的马立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在一次出差中,结识了某航空公司的一位空中小姐李贝,两人越聊越投机,感情发展十分迅速。几个月后,马立竞背着妻子钱晓丽,和李贝在异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钱晓丽知道后悲痛欲绝,打算去法院起诉二人。马立和李贝的婚姻有效吗?后果如何?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婚姻无效认定的法律问题。马立和李贝的婚姻无效。 现今社会,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接触的圈子在不断增大,受到的外界诱惑也在逐渐增多,“二奶”、重婚越来越普遍,并严重威胁到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 为了维护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对于重婚、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即对于已婚者与他方缔结的婚姻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我国《婚姻法》不予认同。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马立和李贝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马立已经与钱晓丽结婚了,其后他又和李贝所缔结的婚姻属于重婚的范畴,婚姻无效。钱晓丽可以向法院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马立和李贝的婚姻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钱晓丽的财产权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入的财产权益。当事入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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