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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2015-06-12 15:07:2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64
【热线疑问】
        住在广东佛山的赵闻从小身体就很弱,常常生病。近些年来,由于高强度的工作,时常加班熬夜,又不幸患有很严重的胃病,上个月刚做完三分之一胃切除手术。他的女友李丽和他在一起五年了,对他不离不弃,每次生病都对他尽心照顾,从无怨言。两个人打算在下个月结婚,但是他们隐约间得知我国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那像赵闻这种情况,可以结婚么?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法律问题。赵闻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
        在我国,随着医学的发达,许多疾病都得到了根治或者缓解。对于病人的婚姻自由,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判断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概括起来,在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虽然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此外,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瘫痪病人,也完全拥有结婚的自由。
        本案中,赵闻的胃病不属于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是可以结婚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
        第8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9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10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38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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