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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2015-06-18 16:32: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41

       【热线疑问】
        秦辉和赵琳结婚后秦辉在北京工作,赵琳在山东老家看护老人,两人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聚少离多。多年后,两人山东的父母相继去世,赵琳终于可以来到北京和秦晖团聚。但是,两人由于长期分居,生活习惯变得不同,又缺乏感情联络,常常因各种琐事而吵吵闹闹。赵琳十分痛苦,觉得自己的青春都给了秦辉,他对自己却不冷不热的。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赵琳又觉得自己行事太过鲁莽,应该再给两人一些时间磨合,十分后悔,便撤诉了。撤诉后,秦辉对赵琳依然不闻不问赵琳十分生气,于是搬离了两人共同居住的家,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法律问题。赵琳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撤诉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可以由其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包括法院都不能强行干涉。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原告撇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但离婚不是儿戏,不可草率为之。提起离婚诉讼,涉及的主要是原告、被告的人身关系,法院的审理尤为谨慎。因此,在离婚案件的撤诉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得比较严谨,除非出现了新的情况,
否则法院对于原告在六个月内的再次起诉,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IIl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原告撤诉后的六个月之内,除非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如果是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否则法院对于原告在六个月内的再次起诉,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IIl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原告撤诉后的六个月之内,除非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如果是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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