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2015-06-18 16:32: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38次
【热线疑问】 秦辉和赵琳结婚后秦辉在北京工作,赵琳在山东老家看护老人,两人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聚少离多。多年后,两人山东的父母相继去世,赵琳终于可以来到北京和秦晖团聚。但是,两人由于长期分居,生活习惯变得不同,又缺乏感情联络,常常因各种琐事而吵吵闹闹。赵琳十分痛苦,觉得自己的青春都给了秦辉,他对自己却不冷不热的。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赵琳又觉得自己行事太过鲁莽,应该再给两人一些时间磨合,十分后悔,便撤诉了。撤诉后,秦辉对赵琳依然不闻不问赵琳十分生气,于是搬离了两人共同居住的家,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法律问题。赵琳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撤诉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可以由其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包括法院都不能强行干涉。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原告撇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但离婚不是儿戏,不可草率为之。提起离婚诉讼,涉及的主要是原告、被告的人身关系,法院的审理尤为谨慎。因此,在离婚案件的撤诉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得比较严谨,除非出现了新的情况, 否则法院对于原告在六个月内的再次起诉,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IIl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原告撤诉后的六个月之内,除非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如果是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否则法院对于原告在六个月内的再次起诉,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IIl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原告撤诉后的六个月之内,除非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如果是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