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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分敌在各地的,到哪个法院起诉追索赡养费?在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原告急需用钱怎么办?

2015-07-10 15:49:2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06
          【热线疑问】
        邱伟林老人已经六十九岁了,在北京。他有一个儿子住在上海,时都有工作,很少来照顾邱伟林,老伴在去年去世了,他一个人住一个女儿住在广州。由于儿女平也从来都没有付过赡养费。邱伟林前个星期因为不慎跌伤住进了医院,需要花费十几万元。他自己难以负担如此高额的住院费,跟儿女要儿女都不给,他想起诉他们,那到哪个法院起诉为好呢?而他又急着用钱治病,案子又不能马上审理完毕,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追索赡养费时去哪个法院起诉及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原告急需用钱应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邱伟林老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我国是一个十分注重孝道的国家,孝顺父母是我国引以为傲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有些年轻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提高,但是却忘记了曾经辛苦养育自己的父母。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发生年老体衰且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状告自己儿女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虽然通常都是要求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但是,考虑到老年人岁数大,身体不好,而且一般都是不得已才会去起诉自己的儿女;以及追索赡养费官司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因此,在追索赡养费时,原告既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当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时,相当于同时向所有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现实中,父母向子女提出要求给付赡养费,往往出现在父母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而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往往需要经过大约半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原告很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即使胜诉,也会陷入“远水解不了近渴”的窘境。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原告可以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以备急用。
        本案中,邱伟林老人的儿女一个在上海、一个在广州,为了更好、更便捷地追索赡养费,他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邱伟林老人急需用钱,他可以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以备急用。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106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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