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这处房产该怎么分割?
2015-03-19 14:30: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26次
案例一 这处房产该怎么分割?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处理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 情】 王某、李某为合法夫妻,在郊区农村生活多年。后王某外出经商,遇到张某,二人产生了感情,于是便假造证件,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对王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王某、张某结婚后,王某出全资在某市购买房产一处。 几年之后,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王某、李某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但王某并没有说明自己在某市有房产。 10年之后,李某偶尔到某市串亲戚,无意中发现该处房产是王某在她与其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于是立即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点 评】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具有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所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本案中,该房产属李某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故意隐瞒该房产,剥夺李某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平等处理的原则对该房进行分割。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