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丈夫把钱赠与情人,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2015-03-20 13:20:0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65
【案  情】
        陈某(男)与秦某(女)系夫妻关系,结婚12年,双方感情平淡,但也相安无事。后来陈某南下打工,在南方这几年颇有收获,于是回到农村老家开了一家加工厂,生意相当红火,秦某看到丈夫一改往日的懒散,生意也越来越好,自然是喜在心中。但是,好景不长,陈某外出办事时与罗某一见钟情,陈某向罗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罗某也以为自己遇到了“钻石”王老五,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陈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要罗某买套房子。后来,秦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而罗某则认为这钱是陈某自愿送给她的,况且罗某并不知道陈某已婚,因此不愿意返还。
【点  评】
        本案例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解释(一)》迸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罗某虽然不知道陈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陈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陈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陈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秦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秦某就有权要求罗某全部返还。

最近更新
女子假冒“亡姐”登记结婚,法院判处婚姻无
表兄妹18年夫妻生活,法院判处无效
夫妻离婚为分财产上法庭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离异女为出国找老外假结婚反被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离婚案例分析
女子诉请前夫按离婚协议偿还卡债获支持
不履行分期给付抚养费义务,权利人能否申请全
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
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
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女的,能否要求父母给
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孤寡老人谁来管?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患有先天性痴呆的人能否登记结婚?
女子借187万离婚逃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