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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2015-06-29 15:15:0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86次
【热线疑问】
邹立伟和郭文丽结婚二十多年,一直都因琐事吵吵闹闹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的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大,在儿女多次调解都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决定离婚。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邹立伟所有,五十万元的存款及一台轿车归郭文丽所有。但是两人在购买轿车所欠的三十万元的债务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郭文丽认为应当由双方承担;但是邹立伟认为既然把车子都给郭文丽了,理应由郭文丽承担。谁的观点正确?在离婚后对购车所欠的三十万元债务该如何偿还?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及离婚后如何偿还的法律问题。郭文丽的观点正确。两人应用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问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购买轿车所借的三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邹立伟和郭文丽共同清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入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6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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