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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但曾偶尔同居生活的,应否准予离婚?

2015-07-24 15:52: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07
       【案情】
        夏雨与樊素素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常发生争吵打斗,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01年3月,夏雨在与樊素素发生吵打后,从家中搬到单位宿舍居住,开始与樊素素分居。2003年6月,夏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争鸣】
        夏雨提出,依照我国效昏姻渤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自己与樊素素于2001年月起分居,至今已满2年,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樊素素提出,夏雨与自己因感情不和分居是事实。但夏雨在2002年春节期间曾回到家中与其商量离婚一事,并留宿一晚,其间两人发生了性行为。由于这一事实,分居过程中断,应重新计算。这样两人分居未满两年。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夏雨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被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但其间曾偶尔恢复有过同居生活,并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夏雨提出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取决于夫妻双方偶尔恢复同居和性生活是否导致分居过程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分居过程中短暂或者偶尔恢复同居生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分居过程中断。如果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再次分居的,分居时间应当重新开始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并非出于恢复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而短暂恢复同居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也不是为了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例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分居过程中曾同居一晚,就仅仅是出于双方生理上的需要。并不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复合或者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改变双方分居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分居过程中断。
        综上所述,夏雨虽在分居期间在家留宿一夜并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但时间短暂且非因二人感情上的复合。因此,不能视为分居过程中断。本案当事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判决准予夏雨与樊素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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